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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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10900404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14109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4.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4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5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40号 咨询电话:0631-5897030 咨询邮箱地址:spfwjzhsw@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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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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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40号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4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 外专发〔2017〕36号 |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 查看原文 | |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 | 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外国专家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外国专家局制定。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查看原文 | |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 | 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全文 | 查看原文 |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 外专发〔2017〕36号 | 全文 | 查看原文 | |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外专发〔2017〕40号 |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全文 | 查看原文 | |
《国家外专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外专发 〔2017〕40号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纪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查看原文 |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劳部发〔1996〕29号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申请人国籍国相关部门发放 |
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10 | 由用人单位出具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填写打印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网上预审和受理。 |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3 | |||||
审查 |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1 | |||||
决定 |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1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