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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高 区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6033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45994372036033001
实施主体 高区科技局 事项版本 12416.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成功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3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新区抚顺路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大厅8号医保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62901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新区抚顺路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总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62541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高新区抚顺路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大厅8号医保综合窗口(社保大厅8号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鲁医保发〔2022〕26号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全面实行承诺制自助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备案时不设终止日期,长期有效;未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变更备案或取消备案的时限统一规定为6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设置有效期,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就医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且不影响参保地就医及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因故申请终止备案,但终止备案前已办理异地入院手续的,办理出院结算时可直接联网结算。 (二)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按国家备案规定执行,备案起始日期自补办备案之日最多可往前提前5日;补办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不受限制。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异地联网结算。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手工报销。 (三)支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标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可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未满6个月且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需返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备案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终止原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返回参保地就医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医保待遇,到省外其他统筹区就医的,可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查看原文
《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鲁医保发〔2021〕46号 一、整合简化异地就医人员分类 (一)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统一整合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将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统一简化整合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简化异地就医备案程序,不再需要证明材料 (一)异地就医备案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丰富异地就医备案渠道。以上人员可在各市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基层医保工作站办理备案;也可通过各市医保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鲁医保小程序(在支付宝、微信中搜索)网上办、掌上办,以及可通过各市医保部门公布的服务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办理备案。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鲁医保发〔2024〕58号 异地就医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各统筹区要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告知书,明确承诺书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承诺制备案可通过系统核验或补充备案材料等方式核实备案类型,所需补充备案材料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参保人提交就医地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之一即可。 查看原文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鲁医保发〔2022〕26号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备案时不设终止日期,长期有效;未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变更备案或取消备案的时限统一规定为6个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因故申请终止备案,但终止备案前已办理异地入院手续的,办理出院结算时可直接联网结算。 (二)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按国家备案规定执行,备案起始日期自补办备案之日最多可往前提前5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异地联网结算。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手工报销。 查看原文
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人员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就医地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提供材料之一即可)。 4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 材料准确、完整、有效 0 无误 备案信息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并提示办理结果,确定是否备案成功。 董颖霞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省直参保人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 省直参保人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采用“快速审核备案”服务模式,需提交备案材料,由省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备案材料提供就医地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其中之一。
问题2: 是否可以补办“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回答: 可以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备案起始日期自补办备案之日最多可往前提前5日。